环保部修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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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69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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